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黃順鴻
      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所有
      權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鴻、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
  ○○○巷○號房屋之所有權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4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及
  土地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本件被告當事
  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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