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黃順鴻
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所有
權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鴻、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
○○○巷○號房屋之所有權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4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及
土地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本件被告當事
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