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印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文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93年6月至12月間委託原告代為電
子模具加工,原告依約定完成並交付,惟被告尚積欠加工款計新台幣(下同)1,504,600元未給付,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拒不給付,爰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11紙、出貨單3紙(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出貨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504,600元,及自9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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