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字第17697號),本院認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