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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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桃簡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36歲
一巷一五被告甲○○男33歲
段一巷三被告乙○○
號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共IC板參拾柒片)、賭資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更正為(共IC板肆拾伍片)、賭資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元;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六行(含IC板三十七片)及第九行(以上合計為五十九萬四千四百六十元)應更正為(共含IC板四十五片)及(以上合計為五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