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崔秉君惠股被告庚○○男41歲
巷三二號被告乙○○男42歲被告己○○男36歲被告丙○○男45歲
十號三樓被告甲○○男39歲
二號七樓被告戊○○男35歲
六之一號被告丁○○男35歲
一九號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八人座賓果行星壹台(含IC板壹片)應更正為八人座賓果行星壹台(含IC板玖片);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八行「八人座賓果一台(含IC板四十七片)」、第十行(以上合計為五十九萬四千四百六十元)、第六頁第十三行「八人座賓果一台(含IC板一片)應更正為「八人座賓果行星一台(含IC板九片)」、(以上合計為五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