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四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惠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