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7號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01月0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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