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甲○○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4年度易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丙○○係被害人 王仲正 (已歿)之配偶,不甘被告出具不實之清償證明,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致原告蒙受損害等語。
三、證據: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11號起訴書影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如主文所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