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泓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藝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6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2月1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訴訟程序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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