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盧淑貞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盧淑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雅俐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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