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9號附帶上訴人甲○○
之5訴訟代理人乙○○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對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本院員 林簡易庭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甲○○亦提起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駁回附帶上訴人之訴部分廢棄,改判附帶被上訴人另應給付附帶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二千五百零八元等語,是其除附帶上訴外,並於二審準備程序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六十二萬零五百十五元,附帶上訴人應繳納附帶上訴費用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及訴之追加費用三千一百五十元,合計八千四百四十五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及訴之追加(擴張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陳正禧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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