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000000000
00、戊0000000000、辛0000000000
0、子00000000000、壬0000000000
0、癸0000000000、甲00000000000、庚00000000000、丁0000000000、己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十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