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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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請人 林忠慶林張香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林忠慶即林張香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林忠慶即林張香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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