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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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告 張文環
訴訟代理人 楊承頤 律師
被告聖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勝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5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7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