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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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
原告邵○誠(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邵○祺(姓名、住址均詳卷)
陳○青(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告 陳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