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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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10號

原告 蔣稚盈

被告 賴志維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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