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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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告 黃坤德

被告 林國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佩芬

法官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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