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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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TRANVANTRUNG(中文姓名: 陳文忠

居留地址:彰化縣○村鄉○○村○○○路000○00號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居留地址為原先工作之公司之地址,而被告現已離職, 仲介 也表示無法聯繫被告。再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以電話表示:其已逃逸,人在台北,住居所不定等語。另經查詢入出境資料,被告並未離境。綜合上開證據,足認被告現在已不再居住於上開居留地址,且被告在我國住居所不明,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傳票,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

法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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