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 張蘊頷 原名:甲○
市花園代理人乙○○利害關係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西元2004年11月3日(2004)納溪民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如附件),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蘊頷(原名:甲○○)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丙○○原為夫妻,業由大陸地區之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判准聲請人與丙○○離婚確定生效在案,故聲請本院認可該民事判決,並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2004年11月3日(2004)納溪民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書影本、丙○○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影本、結婚登記資料、委託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丙○○原係夫妻,而聲請人在大陸地區訴請與利害關係人丙○○離婚事件,業已由大陸地區之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大陸地區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西元2004年11月3日(2004)納溪民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證處西元2007年4月6日(2007)川律公證字第1366號、1308號、1309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6年4月30日(96)核字第024949號、第024952號、第024953號證明書、丙○○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影本、結婚公證書影本等件附卷為證,並有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96年6月13日投戶字第0960001951號函附丙○○與聲請人結婚登記資料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上開判決書內容(如附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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