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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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金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鏡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郭高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簡素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