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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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88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告 林仕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8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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