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自98年7月間於被告所開設之餐廳工作,詎被告分別
於7月份開始積欠薪水,計至同年9月份共積欠薪資新台幣(下
同)43,500元,經向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議會聲請協調,惟被
告均拒不出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
紀錄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魏慧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