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丙○○
戊○○甲○○丁○○己○○乙○○被告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