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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