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肆公克)及殘餘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獲被告甲○○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四公克,及吸食器乙組,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乙紙附卷可參,經查扣案之物係違禁物及為供施用毒品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已經簽結在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八○號),其中扣案之晶體,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結果,確屬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四公克)無誤,有該醫院九十年七月十日9007─29檢驗報告單乙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晶體應屬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訛。又扣案之吸食器乙組,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亦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醫院九十年九月十九日9009─108檢驗報告單乙紙附卷可考,按上開吸食器既經驗出殘餘安非他命,客觀上顯無法將殘餘毒品自器具析離,應視同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同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就此部分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容有誤會,應予更正)。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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