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2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蔡承
石 益帆
被 告 周逸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27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4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鍾伊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
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及噴漆折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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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8,385×0.369=14,1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38,385-14,164=24,221
第2年折舊值24,221×0.369=8,938
第2年折舊後價值24,221-8,938=15,283
第3年折舊值15,283×0.369=5,639
第3年折舊後價值15,283-5,639=9,644
第4年折舊值9,644×0.369=3,559
第4年折舊後價值9,644-3,559=6,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