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江杰諺 (原名: 王輔慶江輔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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