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江杰諺 (原名: 王輔慶 即 江輔慶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