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328號
原   告  陳敏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洪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件在卷可佐,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即被告與訴外人陳
德治同居地不明,本院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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