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327號
原   告  陳國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洪秋美
       陳建中
       陳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秋美、陳建中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被告陳玉
雪住高雄縣梓官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在
卷可佐,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即被告與訴外人 陳德治
居地不明,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上開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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