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阮孟雨 (英文姓名:NGUYENMANHVU)
陳庭鋒 (英文姓名:TRANDINHPHUNG)
黃春和 (英文姓名:HOANGXUANHOA)
陳高元 (英文姓名:TRANCAONGUYEN)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5年3月4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50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孟雨、陳庭鋒、黃春和、陳高元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
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阮孟雨、陳庭鋒、黃春和、陳高元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里區○○路○段○○○號(越南小吃店)。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阮孟雨、陳庭鋒、黃春和、陳高元之自白。
㈡證人 黃孟貞 之證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㈣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
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