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十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本院八十八年度潮簡字第六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叁萬玖仟貳佰零貳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伍佰捌拾玖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李芳南~B法官潘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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