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抗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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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抗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一七九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久旭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至同月七日為春節假日,抗告人於同年月八日即最後一日即郵寄異議狀,應未逾期云云。
二、按抗告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收受裁決書,有掛號函件回執影本可按,則計算其十五日之異議期間並扣除二日之在途期間,應至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屆滿,而該日又非星期日或休息日,而抗告人異議狀雖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以郵寄方式向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提起,惟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始到達原處分機關,顯已逾法定異議期間,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