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協同二造之子到庭作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協同二造之子到庭作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