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怡成 右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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