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 陳玠瑜 兼法定代理人丁○
甲○○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