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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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51號
上訴人  郭順天
        (送達代收人  郭忠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翠玉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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