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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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5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宏進
被 告 曾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0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9日與其訂立貸款契約,向其借款
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而借款利率則依
約定採機動利率調整計算,即以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
百分之2.32。惟被告於100年5月29日起未依約如期攤還本息,
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一般貸款借
據暨約定書、貸放主檔資料、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