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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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359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陳玉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枝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