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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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398號
原 告 林富月
被 告 侯亷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
0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與第三人即原告前配偶 侯金助 曾簽訂『合解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原告於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
債務,而已遭債權人扣取薪資之部分,應由被告無條件給付原告
。而原告已因系爭契約書中所載之債務,在任職恆春基督教醫院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期間,分別遭債權人扣薪新臺幣(下同)13
1,000元、109,111元,合計240,111元,依據系爭契約書約定
內容,被告應無條件給付原告上開遭扣薪之總額240,111元,但
被告迄未給付等事實,有提出系爭契約書1份(卷7頁)、法院
強制扣薪名書2份(卷8頁、9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書約定內容,請求被告
給付240,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0年11月
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