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孫玉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精文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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