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87號
原 告 黃富庸
訴訟代理人 黃炳博
被 告 盧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秀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87號
原 告 黃富庸
訴訟代理人 黃炳博
被 告 盧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