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37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蕭桂蓮
       蕭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民國97年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債
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10,26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10,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