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74號上訴人 王淑芬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悅麗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