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2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文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5880號、第29354號、第30425號、第3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文正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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