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花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驊人 即 李劻庭 即順和商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依本院94
年度裁全字第8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8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5號提存在案,因該事件業已終結
,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
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致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
各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