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和鋅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受讓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和鋅企業有限公
司之債權,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稽,惟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均下落不明,無法收受,為此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等語
。
三、惟按本件聲請人僅提出寄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及債權讓與證
明書,未附送達部到之證明,經本院命聲請人於函到五日內
補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暨送
達回執,逾期駁回,此亦經聲請人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
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