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定洲 即成田實業社
           原住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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