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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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得裁定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
四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應在中國時報、自由
時報、蘋果日報、大成報、臺灣時報、台灣日報刊登道歉啟
事,惟原告對於欲請求刊登之道歉啟事內容為何?在上述報
紙何版面,以何大小、形式之字體刊登?所需之花費為何?
均未見說明,訴之聲明顯不明確,爰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裁定(案號為九十四年嘉小調字第三八四號)命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到院,以使訴之聲明明
確,並利本院核算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原告上述追加之請
求,該裁定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經原告簽收,有本院
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查,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且該追
加之訴核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故該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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