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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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請人 彭煒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