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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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調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
調解,惟未據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繳納本件調解聲請費。查本
件聲請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標的金額之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本件調解聲請費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