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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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調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
  調解,惟未據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繳納本件調解聲請費。查本
  件聲請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標的金額之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本件調解聲請費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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